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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做好历史名城名镇的保护和利用

发布日期:2019-03-18点击次数:813次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秘书长王济光建议,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使历史名城名镇真正成为增强民族凝聚力、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需要的文化基础。

 王济光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名城名镇与经济发展的融合度日益提高,乡村文创、民俗旅游、田园综合体等新型业态竞相涌现,为名城名镇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广阔空间。与此同时,保护和利用工作难度也在日益加大。

 王济光建议,第一,摸清家底,建立档案,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体系。按照省市县镇村的五级管理体系,开展名城名镇资源普查,全面掌握资源家底,建立名城名镇备选名录,为丰富和提升资源保护体系奠定坚实基础。第二,立足保护,规划先行,推动整体保护与个性特征保护有机统一。积极推进保护规划编制,注重“点”“面”结合,深化细化名城名镇重点区域和地段规划方案。第三,完善制度,强化监管,保障名城名镇保护利用之路行稳致远。第四,因地制宜,保护优先,探索多元化、差异化的保护和利用模式。重视原住民在名城名镇活态传承中的作用,形成原住民与城镇共生的文化传承模式。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中,全面推进名城名镇在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功能方面的适应性转变,强化遗产保护的优先地位。第五,政策推动,资本驱动,形成名城名镇保护和利用的坚强后盾。

 

            


 

 1982年2月,为了保护那些曾经是古代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近代革命运动和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的重要城市及其文物古迹免受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正式出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从行政区划看,历史文化名城并非一定是“市”,也可能是“县”或“区”。

 截至2018年5月2日,国务院已将134座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并对这些城市的文化遗迹进行了重点保护。

 2005年10月1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正式施行,确定了保护原则、措施、内容和重点。

 2008年7月1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规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如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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